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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王XX、高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XX,男,1977年9月2日生,汉族。

刘XX与王XX、高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X、樊XX,修武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X,又名王XX,男,1982年12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丽萍,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XX,男,1976年12月18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省XX公司。

负责人夏XX,经理。

原告刘XX诉被告王XX、高XX、河南省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范 鑫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