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与杭州道市容卫生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X,天津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雪梅,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街杭州道XX。
法定代表人王XX,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XX,女,该公司人事部员工。
上诉人王XX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受理,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翟雪梅,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王XX、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王XX。
审判长张艳军
审判员李铁
代理审判员刘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XX
速录员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