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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XX、天津市XX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安XX。

孟XX、天津市XX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付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伟,天津XX律师。

上诉人孟XX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8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86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孟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萍惠

审 判 员  王宗新

代理审判员  纪曼丽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封XX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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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判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