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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XXXX公司等诉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XXXX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

吉林XXXX公司等诉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X,吉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X,女,1978年12月2日生,回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马XX(系郭XX之母),女,1946年8月26日生,回族,退休工人,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贾非,吉林XX律师。

上诉人吉林XXXX公司、郭XX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吉林XXXX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XXXX公司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吉林XX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吉林XX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英

审 判 员  孙 伟

审 判 员  林凤岩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姜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