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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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交通伤是什么样的

法律上交通伤是什么样的

法律上交通伤是什么样的

交通事故损伤指由交通事故引起的、与 交通工具有关的人身伤亡。按交通运输方式 可分为道路交通事故损伤、铁路交通事故损伤、航空交通事故损伤、船舶交通事故损伤,其中,法医学实践中最常见的是道路交 通事故损伤。

交通事故指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行人、乘坐人员以及其他在各种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各类交通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而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按交通运输方式可分为道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航空交通事故、船舶交通事故。广义的交通事故还包含交通意外,指各类交通运输工具在交通活动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 肢体残废

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交通事故的受伤需要自己的积极的践行有关的条例,如果自己的受伤情况较为严重,有关的当事人需要积极的进行鉴定,这样自己的事情处理才会有着现实的意义,不过在生活中,有关的事情解决的难度是较大的,但是最为重要的是自己的情况需要在法律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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