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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是否可以

交通肇事者对赔偿问题拖拖拉拉不处理的态度,有些就是因为当事人根本就没有交强险的,这样的情形反而让部分受害者在索赔的时候犯了疑惑,当下可能就会对请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是否可以的问题产生疑惑,这里可以告诉大家,请求被告进行合理的赔偿和对方有买交强险没有任何关系,所以请求被告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是完全可以的。

请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是否可以

一、请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是否可以?

肇事车辆未投交强险,受害人也可以请求肇事车辆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损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由此可见,交强险只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只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有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规定,就是本条所说的有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交强险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实际上超出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也是可以请求肇事者合理赔偿的,受害者在请求被告方对自己进行赔偿的时候不需要考虑对方到底有没有交强险,因为有或者是没有交强险不会对具体赔偿的标准产生任何影响,只是被告方个人在没有交强险的时候要全部承担所有的经济压力。这就是请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是否可以的所有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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