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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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通事故赔偿规定是什么?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规定是什么?

一、南京交通事故赔偿规定是什么?

交通肇事赔偿: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事故应该如何赔偿?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挂号费 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实际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怎么补偿?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车祸受伤后,依据伤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而误工费依据伤者的收入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中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包括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以及其他费用。赔偿受害者的住宿费是按照国家公职人员出差的标准及相应住宿天数进行计算的。赔偿的交通费是按照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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