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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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疗费护理误工伙食交通费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医疗费护理误工伙食交通费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医疗护理误工伙食交通费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9、财产直接损失费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二、伤残等级鉴定标定

目前,关于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适用范围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为: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适用范围为: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从上述标准的适用范围来看: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伤残等级的鉴定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工伤的伤残等级鉴定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其他应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交通事故由于其突发性高,意外性强,一旦发生就可能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所以肯定涉及到相关费用的赔偿问题,对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误工伙食交通费用的赔偿与伤残赔偿并不一样,特别是误工费的赔偿,还应当根据伤员的工资收入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