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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醉驾标准是什么

湖北高院醉驾标准是什么

一、湖北高院最新醉驾标准是什么

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3)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5)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曾因酒后一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新醉驾标准什么时候考虑犯罪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应当根据醉酒程度、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

判处一个月以上拘役的,可以在一千一元至五千元幅度内确定罚金起点。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可以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的数额。

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公私财产损失的,可以适当酌减罚金数额,但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从事营利性的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构成本罪的,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但一般不超过五万元。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新醉驾标准什么时候考虑缓刑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一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赔偿损失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积极赔偿的;

(2)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3)醉酒程度较轻的;

(4)其他可以一适用缓刑的情形。

四、新醉驾标准什么时候不考虑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4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且不具有本罪规定增加刑罚量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仅致本人受伤的;

(2)醉酒程度较轻,因急病救人、短距离移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驾驶、隔夜醒酒后开车,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仅致本人受伤的;

(3)其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湖北省的最新醉驾标准,规定了基本的量刑起点,并且对增刑,缓刑,以及缓刑不适用的情形,作了详细的规定。国家对醉驾的的查处和惩戒方式是一向严格,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驾驶的金科玉律,不喝酒不醉驾,是保证自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重要方式之一。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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