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律师解答

民法典中被撤销监护权是否承担义务

民法典中被撤销监护权是否承担义务
律师解析:承担。撤销监护权有义务付抚养费,因为监护权是一种权利,而支付未成年孩子的抚养费是一种义务,权利被撤销,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履行义务。若是已经没有监护资格的人,拒绝按照约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未成年或者是有孩子抚养权的人,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