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从上述规定来看,存在抚养关系的继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与生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相同,因此也不因离婚而消灭。因此即使继母和生父已经离婚,存在抚养关系继母和继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