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纠纷律师解答

长沙落户新政

长沙落户政策落户方式
1.人才新政落户
2.毕业生就业落户
3.高校职院学生录取落户
4.毕业(肄业、转学)生回原籍落户
5.学生转(升)学落户
6.购房落户
7.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
8.务工人员落户
9.投资兴办企业落户
10.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11.夫妻投靠落户
12.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13.毕业(肄业、转学)生投靠父母落户
14.长株潭地区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
15.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
16.家属随军落户
17.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
18.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
19.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落户
20.收养落户
21.离婚回原籍落户
22.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
23.刑释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24.刑释人员回原籍落户
25.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
26.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
27.留学回国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28.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29.其他国(境)外人员定居落户
30.其他回原籍落户

长沙落户新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