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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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保险的不正当竞争

如何处理保险的不正当竞争

市场经济是以利益最大化为内在驱动力。但是在市场竞争中,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一些经营者和其他的参与市场参与者违反诚信公平等原则,违反法律规定,采取不正当的方式进行竞争,如商业毁谤、商业贿赂 、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损害其他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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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不正当竞争

借助他人的优势地位强行进行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的此种行为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借助行政权力强制交易。如上例中保险公司与教育部门联合强制中小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又如某保险公司利用当地县公路稽征所的行政权力,违反保险自愿原则,强行向车主收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费。另一种是借助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垄断地位实施强制保险行为。对保险的不正当竞争依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分析,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市场准人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2)该市场没有竞争或竞争不充分;(3)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予以认定。而就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来看,市场主体已经多元化,各地一般都设有数家互相竞争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对于用户或消费者来说都不具有依赖性。因此很难再将保险公司归类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也不宜再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加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