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财务相关材料应由哪些单位管理 普法法律网 工商税务 2.19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3日。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TAG标签:公司经营 纳税人 应由 财务 单位 材料 工商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