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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外资股权转让限制有:
1.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3.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该企业。
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外资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