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

当前位置 /首页/公司经营/股权/列表

股权出资纠纷中隐名股东

股权出资纠纷中隐名股东

公司发展的好坏,与公司经营状况是密切相关的,因为科学的管理能促进公司快速的发展,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则可能被市场淘汰。经营管理是相互渗透的,我们也经常把经营管理放在一起讲,实际情况也是经营中的科学决策过程便是管理的渗透,而管理中的经营意识可以讲是情商的体现。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隐名股东未出资的法律后果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遵循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原则,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协议效力范围只局限于其双方,不具有对抗性,显名股东不得以其并非真正股东来对抗,显名股东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隐名股东具有追偿权。
因为依据协议,出资是隐名股东的基本义务,显名股东只是名义上参与。如果公司债权人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可以将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其两方承担赔偿连带责任,隐名股东不能借口要求显名股东先行承担责任自己承担补充责任,显名股东亦不能借口要求实际股东即隐名股东承担责任,而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隐名股东如果已经和公司进行签署了相关合同的话,那么就必须履行好自己作为股东的相关义务。不得进行推脱,如果有进行不缴足或者违反相关合同的内容的话,那么公司成立之后可以对隐名股东采取法律诉讼,以及其他的股东也可以对其要求进行赔偿。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