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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签署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一、分公司签署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分公司签署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典对于何为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其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根据《公司法》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设立分公司应该提交的材料包括哪些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总公司拨款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在近几年中也是会有越来越多的公民会创立分公司以及子公司,那么分公司也是会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企业法人资格,在确定分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时要确定分公司是否申请了营业执照,当分公司申请了营业执照后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签订合同;如果分公司没有申请营业执照就可以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