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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能主要包括什么?

一个成熟的,大规模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会设立一个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低于3人,大众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印象一直是吃闲饭的,可有可无的存在,其实这是一个认识的盲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监事会的职能,那么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能主要包括什么?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能主要包括什么?

一、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相关法规

根据《公司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是指由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独立行使监督公司业务执行状况、财务状况和其他公司重大事务的权力的股份公司的法定必设专门监督机关。它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监事会制度是公司法人机关权力制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保证。

二、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特征

1、监事会是公司机关。从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来看,监事会(监察人)往往与股东大会、董事会共同组成公司内部权力机关来对公司进行治理,以达到公司自治;

2、“监事会是公司法人的监督机关”。具体的说,“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的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以行使对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人员的监督权力作为其存在的基础;

3、从公司内部权力机构来看,“监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制衡机构,是出资者监督权力的主体”。监事会是代表股东(即出资者)对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

4、监事会职权行使具有法定性。各国公司法均对监事会的职权以立法形式明确予以规定。我国也不例外,如《公司法》第126条规定,监事会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力。

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价值功效

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机关,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从各国设立监事会制度的立法情况来看,监事会主要行使监督公司业务执行状况,以及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的权力。因此,从理论上看,监事会主要具有以下三项价值功效:

1、监督制衡作用。

通过以上对监事会制度的法理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现代公司的治理理论与近代的“三权分立”思想有着不解之缘。“公司本身是一种举足轻重的政治机构,因为在这些公司内部就象在一个正常的民主环境下所可能做到的那样,人们相互服从并服务于共同的目标。”公司的经营决策执行与监督必须分别由独立的机关来行使。这样,在公司内部就出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三足鼎立之势,他们分别行使着公司的经营决策、执行与监督的权力。其中,监事会作为专门的公司监督机关而存在,它与董事会共同对股东大会负责,同时它又对董事会的业务执行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专门的监督。特别是随着公司权力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权力日益膨胀,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能可以促使董事会认真执行公司的经营业务,正确地决策,以保障公司健康有序地发展。

实际上,作为一种趋势,现代西方国家公司立法在加强董事会权力的同时,也同步地强化了公司内部的监督权力以及监督机制的运作职能,以预防和限制董事会及经营管理人员拥权自重。

2、保护股东利益。

这一价值功效实质上是监事会分权制衡作用的延伸和发展。我们都知道,董事会的成员一般都具有一定专长和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但董事并不一定都是股东。这样,如果不是股东的董事进入董事会,他们能否保护股东利益也就成为一个实际问题。即使这些股东是董事的话,由于存在作为股东出资的长期投资收益与作为经营管理者的短期利益也会存在一定的冲突,于是,滥用职权甚至中饱私囊等行为也就必然存在,这样必然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再加上,尽管股东大会可以对董事会进行监督,但由于股东大会的非常设性以及股东的分散性,形成了大多数股东的投机股东化现象。股东只关心自己在股市的投资收益,而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不是他们所关心的主要方面。可想而知,在这样的情况下怎能使股东大会发挥其有效监督董事会的作用。正是基于此,监事会凭借股东大会赋予的专门监督权代替股东专职行使监督董事会及董事的职权,从而有效及时的保护了股东的利益。

3、保护债权人利益。

众所周知,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公司的资本或财产。特别是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股东只能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公司财务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其中,董事会等经营管理人员对财务状况的虚假记载以及他们的严重失职、中饱私囊等行为直接影响着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多少。另外,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状况又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声誉以及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各国公司法在设立监事会制度时,除考虑保护股东的利益外,也注意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具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功效。

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能主要包括什么?            

1、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1)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改正,

(2)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4)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5)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监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低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产生。

3、监事的任职条件和任期

监事的任职条件与前述董事的任职条件一样,都规定在《公司法》第147条。另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对于监事任期的规定与董事任期的规定有明显的不同,强制规定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公司章程不能另行规定。但对于监事的任职届数,与董事一样,可以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

4、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明确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除此之外,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都可以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

由于制度、体制、观念等方面的原因,监事会在我国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功效,甚至于产生监事会虚化现象。需要通过体制的改革、立法的完善来不断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重要性,使监事会真正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通过上文可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能主要包括运营监督,财务状况监督等多个方面,监事会的设立初衷是极好的,但在我国的市场实践中并没有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以致于大众对其产生误解,不过相信随着相关法律的完善,与执行力度的加大,监事会制度在不久的将来会在我国得到发展的。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