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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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公司之诉被告对象是谁?

一、解散公司之诉被告对象是谁?

解散公司之诉被告对象是谁?

解散公司之诉被告对象一般是公司。解散公司之诉的原告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为适格原告;解散公司之诉的被告是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二、法院会受理的解散公司之诉的情况有哪些?

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管辖: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

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于民事诉讼的一种,法院按照一般诉讼流程进行审理。解散公司之诉是具有相关资格的股东提出的,双方应当就各项纠纷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一致的将会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对于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进一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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