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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则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各行各业存在的竞争非常之大,因此出现企业破产的情形也是屡见不鲜。因此企业破产债权申报也是深受人们关注的。那么什么是破产?什么是破产债权?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企业破产债权申报期限有哪些规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企业破产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则有哪些

一、企业破产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则有哪些

企业破产债权申报期限的一般规则有以下几点:

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1、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此外,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行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不得再提出异议。需注意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些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如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二、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破产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1)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这仅是一项一般原则,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些债权虽发生于破产宣告之后,仍得为破产债权;

(2)是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为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必须是表现为金钱或得折算为金钱的债权,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4)可强制执行,故已过诉讼时效之自然债权或非法债权不得为破产债权;

(5)依法申报登记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对破产债权的范围,各国破产法均明文予以规定。

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导致破产,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报破产债权,获得公平清偿由于破产造成的财产请求。其实企业破产债权申报期限是有限的,只要在规定的期限里申报破产债权,是可以获得相对应的公平清偿债务财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