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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告破产的条件有哪些?

一、法院宣告破产的条件有哪些

法院宣告破产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法院宣布企业破产的条件:

①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素质太差,无法整顿的。

②企业在整顿期间,由于本身的过错或由于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法院终结其整顿,宣告其破产的。

③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凡具备以上各项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二、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是:第一,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第二,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第三,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第四,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第五,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第六,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内,所实施的某些法律行为无效,如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均属无效的法律行为。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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