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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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同业禁止协议

合伙同业禁止协议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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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同业禁止协议的内容

1、保密义务

(1)、乙方在任何时候,除严格按要求对甲方履行其义务或有法律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使用或复制任何保密信息。

(2)、保密信息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保密或专有的技术、财务、市场、生产、经销以及其他业务信息和交易机密,包括但不限于创意、技巧、工序、方法、系统、设计、成本数据、计算机程序、公式、开发和实验工作、正在进行的工作、客户和供应商,以及从其他方得到的应有义务对其保密的任何信息。

(3)、甲方与乙方的合作关系终止时,乙方应立即将所有技术资料以及任何其他包含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的资料退还给甲方。

(4)、如果乙方被要求或依法被迫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寻求适当补救或放弃遵守本协议。在该等情况下并且根据甲方的具体指示,乙方将只披露法律要求的那部分保密信息,并将尽其最大努力获得保密信息接受方对保密信息的非披露保

(5)、上述非披露义务在乙方与甲方的合作关系终止或到期之后5年内继续有效。

2、同业禁止义务

乙方同意:

(1) 其将不得同时就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其他第三方或 任何组织参加经营活动;

(2) 其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或业务,或在任何直接或间接与甲方相竞争的业务中享有任何财产或其他形式的权益;

(3) 其不得为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甲方或任何组织提供 咨询或其他形式的服务(技术和配料配方的外流)。

上述非竞争义务应在其与甲方的合作关系终止后5年内继续有效,并且该等非竞争限制同样适用于其直系近亲属及配偶。

3、其他

(1)、乙方承认,违反本协议将给甲方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损害,因此,乙方如果违约,因此获得的全部收益应当归甲方所有,并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果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其缴纳费用50%的赔偿金。

(2)、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其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