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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从《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分为:
1、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
3、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单方解除;
4、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单方解除;
5、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
6、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7、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丧失《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主体资格。
针对劳动合同终止的不同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效果,有些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
罗浩律师建议: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时,都应明确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避免后期发生劳动争议,无法举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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