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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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高空坠物规定是什么?

我们最近这几年房地产的产业非常的火爆,对于施工的时候其实是最容易发生高空坠物现象的时候。我们身边肯定也有过发生高空坠物的现象。对于高空坠物是需要我们每一个人都注意的,我们国家对于这方面也是有规定。那么施工高空坠物规定是什么?

施工高空坠物规定是什么?

一、建筑施工地高空坠物的责任怎么划分

1、《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2、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

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而连带责任,

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3、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第三,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所以,建筑施工地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对于施工高空坠物规定方面的规定是有主次责任的划分的,对于这个问题如果发生了之后我们是需要认清楚主次的责任的。主要的责任肯定赔偿的是很多的,对于次要的责任规定的肯定是赔偿的要少的。所以说主次责任肯定是非常的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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