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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地为住所的规定有哪些?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地为住所的规定有哪些?

公民之间如果发生民事纠纷,协商不成的话会通过起诉 至法院的方式处理。而我国对于法院的管辖有着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人住所所在地,自然人以户籍登记地为住所所在地,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该规定的具体内容吧。

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地为住所的具体内容

《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通常自然人会以居所作为住所,但也有的人并不在户籍所在地住,甚至有几个居所,这种情况下,到底以哪个地方为住所,法律规定以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法律上的住所只能有一处。住所的确定,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有利于确定权利义务,解决纠纷。如婚姻登记、失踪、继承开始、债务履行地、票据权利的行使、审判管辖、书状送达、国籍的取得和恢复,以及国际私法上关于法律的适用等问题,都需要以住所为标准来解决。法人住所的法律意义,一般与自然人相同。

二、住所和居住地有何不同?

居所与住所不同。居所是指暂时住居地,但暂住不是短时的意思,而是有预定期间,在特定事务终了后即离去之意。通常认为,一个人如果没有住所,或住所不明,或在外国有住所在本国没有住所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就以其居所为住所解决各种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原告、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法人住所如何确定?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它和自然人一样,能以一个主体的资格参加民事活动。作为法人应按照法定程序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于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当法人只设一个办事机构时,则该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而当法人同时设有多个办事机构时,则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所谓主要办事机构,是指在数个办事机构中处于中枢地位的办事机构,是统率法人业务的机构。根据有关法人登记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住所,属于登记事项。因此这两类法人的住所,应以登记记载为准。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地为住所所在地,如果被告不经常在户籍所在地居住,而是长期在外地居住,则以经常居住地作为住 所所在地,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以此确定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确定住所有助于对自然人的各种民事权利的关系进行确定,法院在对案件作出判决之后,也可以将相关文书及时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