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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上加个曾用名

户口本上加个曾用名

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现在已经涵盖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后损害责任、人身自由权、夫妻财产约定、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探望权、监护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抚养协议、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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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在户口本上加个曾用名需要什么手续

如果你现在的名字是在原名基础上改的,可以把原来那个名字加到“曾用名”里去,否则,不可以。政策参考:《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可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第九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一)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二)因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及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变更子女姓名的;(三)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或有辱人格或易造成性别混淆的;(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五)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六)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七)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八)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姓名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八条除变更妇女去掉夫姓和称氏改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更名后,应作为曾用名在户口登记簿上保留。第九十九条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职工变更姓名的,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第一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一)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公安机关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