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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放开三胎了吗

一、《民法典》放开三胎了吗?

《民法典》放开三胎了吗

首先需要肯定一点的是:目前来说,一般家庭生育三胎依旧是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但如果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家庭,经批准是可以合法生育三胎的。

1、再婚夫妻

①再婚夫妻在再婚前各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了一个子女的;

②再婚夫妻其中一方在再婚前已经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③再婚夫妻其中一方在再婚前已经生育过两个子女,但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或者已经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双方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2、特殊情况

①夫妻因不孕不育症没有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身体恢复健康后,可再生育一子女;

②夫妻虽然已经生育两个子女,但是其中一个或两个被依法鉴定为残病儿的,可以再生育一子女;

当然,除了以上5种情况之外: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的,也可以生育三胎。

超生三胎罚款规定如下:

①农村居民超三胎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②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是如果生育时间上没有达到间隔时间(头胎和三胎之间的时间间隔不满4年)或者再生年龄(女方年龄不满28周岁)的,每提前一年将按照夫妻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0%征收费用,以年为单位,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③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④因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二、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末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夫妻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就变成合法夫妻,那么也是可以按照规定生育子女,我们国家在原先实行的是计划生育,所有的家庭都至可以生育一胎,但是在近几年中,国家也是放开了二胎政策,如果双方的家庭符合了一定的标准后,也是可以按照规定生育二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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