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律师解答

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如何界分

重新鉴定属于对原鉴定意见的全盘否定,重新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做出新的鉴定,新的鉴定意见有可能和原来的相同,也可能和原来的意见相左。补充鉴定是基于原来的鉴定意见,在原鉴定的基础上对于其中不明确,或者需要补充说明的有关内容做出新的解释和说明,或者补充说明,不改变原鉴定意见。

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如何界分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四)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五)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六)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八)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