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保险索赔律师解答

交强险如何查勘和定损

事故发生后,各方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客户报案之后,应该有责任一方的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该赶至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并且针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相应的核定,而无责任的一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至事故现行进行查勘及定损。
事故双方中的任一方所预估的损失如果超过交强险赔偿限制额度的,应该提醒事故双方的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如果事故涉及到多方保险人的,如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不能进行现场查勘及定损的案件,那么不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以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进行查勘及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以与委托方保险人进行协商收取相应的费用。同时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该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现场查勘后的事故报告及损失照片等。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交强险如何查勘和定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