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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某摩托车市场诉宁夏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某管道经营部浙江某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兑汇票纠纷案

案情简介

贵阳某摩托车市场诉宁夏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某管道经营部浙江某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兑汇票纠纷案

原告贵阳市某摩托车市场(以下简称:原告)于2011年6月期间从贵州某贸易公司处未经背书转让获得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于2011年8月对该两张票据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因被告宁夏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对该两票据的权利申报而终止,该两张票据的背书情况反应出该两张票据是由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背书给绍兴市越城区某管道经营部(以下简称:被告二),又由被告二背书给浙江某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最后经背书由被告一取得并成为该两张票据的最后持票人。于是原告于2011年9月向白云区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为该两票据的权利人,同时要求被告一返还票据,由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是目前民间混乱金融行为的一个缩影,集合了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民间借贷(高利贷)、破产跑路等一系列负面现象,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目前从刑法上可以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但民营企业的生存危机以及弊病百出的金融制度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僭越法律底线,并寄希望于通过倒卖汇票赚取高额的经济利益回报,其中还掺杂有多种假票、咋骗等犯罪手段,所以防不胜防,一旦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整个利益链条上的人都会被牵涉,所以在日常的经济行为中,尤其是经常接受汇票结算的企业应尽可能事先征询律师的意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即便出现意外,也可以把风险及经济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要求确认原告为该两票据的权利人,同时要求被告一返还票据,由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