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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成立过程中承诺怎么规定

电子合同成立过程中承诺怎么规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电子合同这一类型被使用的越来越多,那么其中对于承诺是如何规定的呢?在我国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没有对承诺的生效时间做出具体规定,但司法实践采取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6条对此也采取到达主义。采取到达主义系承诺者的意思表示到达的地点为其合同的成立场所。交换信息的当事人之间事先对合同管辖问题有约定时,其合同成立的场所也依照约定来确定。但没有约定时,应以服务提供者的地点为其合同成立场所。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4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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