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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可以变更合同签订内容吗

中标后可以变更合同签订内容吗
招标属于一种要约,投标人如果中标的,需要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那么中标之后还可以变更合同签订内容吗?
首先,关于主体变更。中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签订了合同,合同已开始履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也就是中标人要变更合同主体,也即合同主体变为甲和丙,如果甲和丙都同意,那么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
根据合同法,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可以概括转让的,也就是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并且,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变更,《招标投标法》禁止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应当从合同法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界定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含义,区别实质性内容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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