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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质押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
不同的质押方式合同约定内容会有所不同,但大概可概括为如下几方面: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状况是指、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移交的时间等 。当然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该条款被称之为流质条款,归于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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