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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保证合同方式约定不明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一、民法典对保证合同方式约定不明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民法典对保证合同方式约定不明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此次实施的《民法典》,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照一般保证来对待,比起先前视为连带保证责任,有了本质的变化。因此,在《民法典》实施后,在发生借贷款关系时,若有担保人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务必要让担保人签“连带责任保证人”,而不能简单地写“担保人”。

二、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种方式的不同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债务具有补充性,保证人事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债务不具有补充性,而具有赔偿性,保证人亦无先诉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也不得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因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综上,在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民法典》规定将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将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与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可以在合同纠纷未经审理,并对债务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