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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欺诈

如何预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欺诈
目前社会上许多企业管理混乱,为了扩大企业业务量,给许多业务员分发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由业务员根据情况签订合同。而业务员签订的合同往往并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履约能力,给合同另一方造成损失。使用空白合同的欺诈人往往即实施了对合同签订方的欺诈也对加盖公章的企业进行了隐瞒。这种合同欺诈一般方法简单,欺骗性大,但只要提高警惕,是很容易识别的,在签订协议之前向单位进行核实,查看是否具有企业的授权。对于此类情况应当从以下方面加以防范:
1、加强企业内部印章管理,严格管理印章使用;
2、在与客户开展业务往来过程中,在合同生效条款上加入“盖章并经授权人签字生效”条款;
3、在企业内部制度上及培训上明确盖空白章合同的惩处制度。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