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对方造成的损失应该赔偿吗,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 普法法律网 合同订立 2.55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应该赔偿损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TAG标签:为名 赔偿 磋商 订立 合同 合同订立 合同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