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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与联合体合同怎么签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招标人与中标的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合同,是属于三方协议的共同合同。由于联合体不是法人单位,如果联合体中标,那么联合体各方就是一个投标人。在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应出具联合体协议注明双方的分工职责,同时,该联合体投标人共同对招标人承担责任
比如,招标人甲就某项建筑装修工程进行招标,乙和丙组成联合体投标并中标,在联合体协议中,乙方负责建筑立面装饰物制作安装工程,丙方负责装饰物及墙面的涂料工程,如果乙方负责的立面装饰有问题,招标人甲是可以找丙负责的,丙不应该推诿。同样,不管乙与丙方对工程交接、质量标准、施工工序范围责任等在联合体协议中有任何的约定,招标人甲都可以找乙、丙中的任何一人解决,且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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