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XX与茂名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普法法律网 合同纠纷 1.84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原告梅XX。委托代理人高庆强,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XX公司。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梅XX诉被告茂名市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梅XX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5元,由原告梅XX负担。审判员 王XX书记员 彭XX TAG标签:一审 合同纠纷 茂名 XX 民事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