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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可以协商解除,就是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出于自身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随时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平等、自愿原则的体现。
同时,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单方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我们来看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首先,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发出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尚在试用期内,则提前三日通知即可。
我们再来看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是在劳动者有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包括: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等方式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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