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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行纪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有哪些?

行纪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有哪些

任意解除权,也叫随时解除权,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无条件地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有:

(一)承揽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即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运输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即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三)保管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即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四)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五)旅游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法律规定旅游合同中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旅游经营者没有任意解除权。

二、法定解除权和任意解除权的区别是什么?

1、法定解除权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使一方当事人付出代价或遭受重大损失,因此规定这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经过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向将来终止法律效力或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2、任意解除权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具体要看当事人之间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双方之间是有约定的,那么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对于已经付出了劳动力的受托人,委托人需要支付受托人的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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