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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民法典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一、民法典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可以撤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对效力待定合同有两种处理方式

1、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定效力。

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

2、撤销。

相对人除了有催告权外,还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因此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的处理不是追认就是撤销,不管是哪种处理,都需要明确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执行,才具有对应的法律效力,当然前提也需要当事人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就算是遇到了类似的情况,也不知道如何正确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