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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纠纷法律效力认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施工合同纠纷法律效力认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施工合同纠纷法律效力认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从签约主体(是否有资质)、签约的前提条件(是否需要进行招标)、签约的起由(是否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方面进行认定。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首先从上述几个条件入手,一一对照,确定合同的效力,只有正确地认定了合同效力,才能正确地进行下一步的审理。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再继续履行。此时,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便按照缔约过失来处理,即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已获得财产的一方应当返还给另一方。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时被确认无效的处理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处理

(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应收缴财产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关于应收缴财产的范围应该是当事人因订立、履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取得的利益或者利润,这是由无效合同的法律性质所决定的。无效合同最基本的法律后果就是恢复原状,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当不能恢复时就要折价补偿,当产生其他损失时就要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此,当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利益时,所获得的利益应收缴归国家所有;如果是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则其所获得的利益应返还集体和个人。因此,收缴的财产范围应限制在所获利益或利润,不能扩大到其他财产。

订立的工程的施工合同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就属于无效的合同,对于建设的施工合同无效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订立的合同损害了一方的利益,就要把获得的利益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