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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逾期不接房违约金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吗?

一、关于逾期不接房违约金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吗?

关于逾期不接房违约金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吗?

关于逾期不接房违约金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违约金的支付一般情况以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为准,如果违约金的数额高于实际损失的百分三十,可以主张降低违约金的给付,如果违约金的数额低于实际损失数额的百分三十,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的数额。

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逾期交房违约金一般是按日计算的,开发商每逾期一日并产生一日的违约金,违约越久,违约金总数会越多。在诉讼时,开发商会援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

二、违约金的性质

所谓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做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和金钱给付性,它分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两种。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此可见,违约金具有约定性,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当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违约金条款就不能生效。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其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发生了具体的违约行为。

三、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的关系

所谓违约金责任是指一方违约后,适用的以支付违约金为内容的民事责任。违约金具有约定性,而解除合同具有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后果,那么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二者能否并存呢?对此,我国合同法并未作出规定。小编认为,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允许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因为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制裁违约行为以担保债务履行,合同的解除是因为一方违约而产生的,对于此种过错行为应当通过收取违约金的办法加以制裁。有人认为违约金是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就同时失效,合同解除仅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小编认为,合同解除不应当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只要违约金条款可以适用于相应的违约行为,就应当允许当事人追究违约方的违约金责任,这正是违约金条款的价值所在。

房屋的买主在购买房屋之后,开放商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内交房,若是超期,那么开发商是需要支付适当额度的违约金的,至于具体需要支付的数额,需要双方协商确定。接受了开发商的违约金之后,是不得要求其支付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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