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

当前位置 /首页/合同事务/合同违约/列表

合同违约赔偿起算点是什么

合同违约赔偿起算点是什么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确定合同违约行为的起算点的意义,是为了在发生纠纷之后,方便守约方计算违约金,主要分三种情况,我举例说明:
第一种情况,张三问李四借100块钱,约定6月1日归还,到期后张三仍不履行的,那么6月2号就是违约赔偿的起算点。
第二种情况,张三问李四借100块,但是没有说什么时候还,那么李四需要对张三进行通知,并给予合理的准备期,该准备期届满的第二天则为违约赔偿的起算点。
最后一种情况,如果张三明确通知李四,这100块不还了,也就是俗称的预期违约,那么李四收到该通知的时间为违约赔偿的起算点。
这里提醒大家注意一点,在司法实践中,预期违约的举证责任相对而言比较困难,尤其是口头上的拒绝履行。如果没有扎实的证据,在合同履行期未届满之前主张预期违约,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建议大家谨慎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TAG标签:合同 起算点 赔偿 违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