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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合同注意事项

单方解除合同注意事项
单方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当事因对方当事人违约,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93、94、95、9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对应当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行使单方解除权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发出书写规范的解除合同通知。
2、要在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3、发出通知的证据保留,即要能证明已经发出解除通知,有发出的时间,以及解除通知的主要内容。通知的内容应包括:
(1)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事实。
(2)当事人违约等导致发生合同解除权的事实。
(3)法定或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权条件成就。
(4)绝对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5)对违约情况追究的权利保留等。
法律依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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