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XX公司、钦州X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钦州XX,住所地:钦州市和顺XX。
经营者:劳XX,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广西合浦县人,居民,住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强,广西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钦州XX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南珠大街与沙井大道XX。
法定代表人:谢XX,经理。
上诉人湖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钦州XX、一审第三人钦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0702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钦州XX经营者劳XX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强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湖南XX公司、一审第三人钦州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湖南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XX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66元,减半收取1883元,由上诉人湖南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成
审判员 陆 斌
审判员 文其谦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