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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对买到的货物主张权利怎么办

第三人对买到的货物主张权利怎么办
这种情况属于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形。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权利担保义务,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担保指的是出卖人应当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买卖合同根本上就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出卖人的这项义务也就是其一项最基本的义务。此项义务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即使合同中对其未作约定,出卖人也必须履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除外。买受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如果提供适当担保,买受人不能中止支付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五十一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五十二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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