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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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变更合同履行地

如何变更合同履行地
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履行地点。如果双方对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确定合同履行地问题作如下规定: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均不以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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