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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规定是什么?

一、最高法院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规定是什么?

最高法院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规定是什么?

最高法院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规定是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的时间是6个月。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故而,合同法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二、常见的除斥期间规定是什么?

6个月:《合同法》第193条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对赠与的法定撤销权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1年:《合同法》第55条;《民通意见》第73条第1款;《合同法》第192条;《合同法》第75条;《婚姻法》第11条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变更权;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撤销权;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受胁迫一方的婚姻撤销权。

5年:《合同法》第104条领取提存物的权利。

5年:《合同法》第75条保全撤销权。

在我们国家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有时间方面的限制的,比如说比较常见的一种时间方面规定是诉讼时效,但同时也有除斥期间的规定。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一般情况下在这段时间当中,除斥期间是固定不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