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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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具体确定期待利益

对于应该如何赔偿期待利益损失,解决合同期待利益的纠纷案件,都是相当重要的。因此,在具体确定期待利益时,必须把握好两个关键准则:
1、遵守可预见规则。
2、支持相当因果关系。
所谓可预见规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因就违约方在缔约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超过预见范围的损失则不予赔偿”。遵守可预见规则的目的是“实现利益均衡,分担风险,避免损害赔偿的范围无边无际,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3条规定:“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指的就是可预见规则。我国有关理论认为,违约赔偿责任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违约行为与其所造成的损失之问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有两个层次,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又称哲学、自然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两个因果关系都指的是两个事物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但其重要的区别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须取决于法律政策取向或价值判断,即其作用在于从纯粹的事实原因中挑出在法律上有价值的原因,来判定在何等程度上是责任人负有责任。

如何具体确定期待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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